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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遞增的田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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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4年上半年數個月的時間內,西域地區因爲攤丁入畝出現了大規模的抄家滅族大案,而且絕大多數都是謀反級別的!

    有趣的是,沒有一個地方掀起大規模起義,規模最大的械鬥也就是幾個家族財富雄厚的大地主,臨時用重金僱傭了幾百個亡命徒試圖反抗,然後被地方守備軍團和中央軍輕鬆鎮壓……

    對輔助軍而言,平日裏的軍餉實在是太微薄了,只有戰鬥才能獲取意外之財。.

    爲了激發輔助軍士兵的作戰士氣,李察特地頒佈過新的戰利品法則,只要打贏戰鬥或者完成作戰任務,士兵們可以全額獲取他的私人戰利品!

    爲了發財,經歷過與吐蕃人血戰的輔助軍士兵,主觀能動性還是不錯的。

    畢竟他們面對的也不是什麼強敵,而是一個個富得流油的大地主!

    攻破大地主的土堡,衝進去幾乎人人都能撈上一筆。

    李察看不上那點小錢,他要的是清洗掉地方漢人士紳階級這一頑固的地方軍事集團勢力,爲後續建立真正的從上至下絕對中央集權體制做鋪墊。

    即便是現在中央財政只能獲取一成地方稅收的體制,也不過是用來麻痹和收買市政委員會中士紳階級的煙霧彈罷了。

    沒有足夠的利益,漢人士紳階級也不可能分裂成兩部分,並且還產生了內鬥和互相傾軋,連脣亡齒寒的道理都忘掉了……

    數個月的時間裏打掉的士紳階級絕大多數都是土地擁有量最大的士紳大地主,準確來說,他們已經可以稱得上是一個個小封建主了!

    按照李察前世歐洲中世紀曆史的貴族規模,那些被消滅的大地主士紳階級掌握的土地和人口,自己建立一個個小國都不成問題。

    站在統治者的角度上,李察最討厭的不是經商的大戶,而是那些掌握着土地和人口的大地主士紳!

    在這個世界中,擁有土地基本上就綁定着大量的人口,而且這些人口因爲長時間服從於家主,打仗的時候拉出來發一把武器就是一個個武裝農夫!

    而大量土地的產出創造的財富,也能讓大地主士紳擁有多餘的錢財武裝戰士,這就是爲何之前的大唐治下西域的士紳階級家家都有全副武裝的家丁護衛的原因。

    現如今,實力最強,擁有土地最多的大地主士紳階級因爲攤丁入畝政策被全部消滅了,還沒有引起大的亂子,市政委員會中滅殺同僚的幫兇們正興奮的瓜分着落幕者遺留的財產。

    同時,忠於李察的地方官府也開始大肆安插身家清白的貧寒子弟進入地方守備軍團,填補一下子空出來的軍官缺口。

    對於這種現象,市政委員會的士紳們看在眼裏卻不敢提出反對的聲音,清洗大地主士紳階級的時候,忠於李察的中央軍戰鬥力大家都是親眼目睹,甚至這位剛剛馬上得天下的西域霸主的力量有多強!

    實際上,市政委員會之所以分裂的那麼徹底,與李察的軍事威懾力也密不可分,如果有選擇的話,沒人願意去招惹李察那個煞星……

    當初的尉遲家族和龍家比自家強大何止百倍,最後還不是一個被滅族一個俯首稱臣龜縮在焉耆軍鎮,充當着明王朝的東部屏障?

    更不用說曾經的吐番遠征軍,在西域地區就是巨無霸的存在,安西都護府最後的精華都被消滅的一乾二淨!

    結果,還是被李察如同打狗一般逐出西域地區!

    因此,對於地方守備軍團中低層軍官被地方官府滲透的事情,地方士紳階級都選擇了沉默對待。

    只要不侵犯自家利益即可,更何況這一次清洗他們也得到了大量利益。

    然而,李察的胃口遠遠不止這一點,對大地主士紳階級的清洗,無形中使得中央的力量遠遠壓過了地方士紳階級的力量,李察在完成攤丁入畝稅收制度改革後,趁着餘威未減,又頒佈了一個稅收改革諭令。

    大明4年8月,李察對民田頒佈了遞增式的田產徵稅制度!

    這一次改革李察理性的避開了軍功授田下產生的軍田,那是野戰軍忠於李察的根本,他不可能去動,更何況,野戰軍是爲李察打天下的本錢,多享受一些土地本就是應該的。

    然而,那些掛在士紳名下的大量民田,可不能讓他們繼續集中那麼多土地了!

    在西域,不光是色目人沒有田地,連那些普通的漢人也無地可耕,這正是軍功授田能吸引漢人大量從軍的原因。

    李察對於土地大量掌握在個人手裏始終存在的極高的警惕性,財富的集中總是容易滋生出一個地方軍事集團出來,大地主雖然被打倒了,但中小地主仍然掌握着大量集中的田產,最重要的是他們在地方守備軍團裏的影響力仍然比地方官府要大!

    於是,李察頒佈了針對民田,也是針對所有士紳地主的遞增式田稅制度。

    就是按照每個人名下擁有田產的數目,進行遞增式收稅,設定一個個收稅闕值,超過一個闕值,田產稅收的比例就會上調一個檔次,而且是呈幾何級遞增。

    最開始的遞增不明顯,但田產越多田稅比例越高,以往的攤丁入畝最多是讓大地主的日子貧苦一些,但這套田稅制度出來後,別說是大地主了,就算是中等規模的地主也會分分鐘破產!

    當然,李察也不是非要將地方士紳逼到破產絕境,他同一時刻頒佈了新的家產分配法規。

    一家之主可以將田產贈予或者販賣給自己的子女乃至親戚朋友,如此一來,就可以將田產分散在其他人名下,不用承擔過多田產的高昂稅收。

    如果是一個家族掌握的田畝,即便分到不同人名下,田產理論上仍然是一個家族的,只是法律不承認而已……

    這時候,就到了考驗家族凝聚力的時刻了,如果家族子弟足夠團結,分到誰的名下當然都無所謂,還能有效避稅,但是對土地沒有了名分後,一旦出現財產糾紛,一家之主可就沒辦法將送出去的土地收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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